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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订制”还是“买卖欺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3-25 11:50)    点击:172
  西安市未央法院:“私人订制”还是“买卖欺诈”?

  喜提新车,却发现车型与自己预期的不一样,是商家“欺诈”还是自己“失误”?今天,西安律师罗小静和您一起走进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焦秋景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

  2021年6月,原告宋某前往被告某4s店,打算选购一辆某品牌高配版小轿车,在销售经理的接待下,于当日订购了车辆,并办理了购车贷款。提车后不久,宋某与网友交流后认为,购买的车辆与官网公布的同型号车辆在配置方面存在多处差异,实为改装的低配版。因被告拒不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调解,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被告辩称,加装低配版汽车是应原告“私人订制”要求,将低配版加装至接近更高配置的性能。购车前,原告曾多次到店对两款车型进行对比,已熟知两款车型的性能和外观,在充分了解后自主选择了车型并签字确认,且提车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不存在销售欺诈的情况。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中明确了购买车辆的品牌,但未具体确定型号,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借款人》载明车辆型号为低配版,并经原告签字确认。原告称实际交付的车辆与高配版在内饰、性能上存在差异,但其在接收车辆时,理应能够及时获取车辆相关信息,且对车辆是否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判断。原告虽在网上发帖称欲购买高配版车辆,但该发帖内容并非向被告发出,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协商购买高配版车辆的意思表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选购商品前,应充分了解其外观和性能,销售方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签订合同时应对商品的总体情况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应证明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即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并发生了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客观后果等要件。希望经营者与消费者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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