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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饮酒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分析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2-01-24 00:26)    点击:186

岁末年初,即将迎来春节,亲朋好友一起聚餐喝酒助兴必然不可少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因喝酒聚餐导致承担责任的案件,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罗律师就带大家分析一下聚会饮酒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案例展示

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内民申11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对死者路万**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提醒,在路万**过量饮酒后也没有尽到护送或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路万**的死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死者路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自己患有糖尿病及酒后驾驶电动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酒后驾驶电动车回家,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丛日辉、张建宏、缪继平的过错程度及与路万**死亡的因果关系,酌定张建宏、缪继平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关于申请人认为死亡原因与死者前一天给丛日辉的帮忙行为及丛日辉的请客行为有关,在饮酒过程中丛日辉对路万**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的主张,因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丛日辉在饮酒过程中对死者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原审判决丛日辉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吕勇林、路政、杜金梅、路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驳回吕勇林、路政、杜金梅、路军的再审申请。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申228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从公安机关对于曹修楣的尸检情况看,曹修楣除因醉酒状态引起呕吐之外,全身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曹修楣聚餐时过量饮酒,导致其酒后多次呕吐乃至窒息死亡。从曹修楣在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的缺少陪护护理、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聚餐过量饮酒是致其最后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永军等五人在聚餐中喝酒、劝酒的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且郭永军等五人将曹修楣送至酒店宿舍后,未对曹修楣做出相应的陪护安全护理措施,以预防危险后果的发生,致使曹修楣酒后处于无人护理的危险状态,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故郭永军等五人所称曹修楣的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郭永军等五人与曹修楣均是东盛公司员工,其六人下班后聚餐饮酒,称饮酒与工作有关的证据不足,但曹修楣死亡地点是东盛公司酒店单身宿舍,原审判决该酒店补偿6万元的处理并无不当,但导致曹修楣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过量饮酒以及酒后缺人护理导致呕吐乃至窒息致死,原审判定郭永军等五人共同承担曹修楣死亡经济损失的次要责任、曹修楣自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故郭永军等五人认为东盛公司酒店对于曹修楣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郭永军、赵启龙、刘凤云、赵晓娟、王永胜的再审申请。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12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王华友生前在秦进家中饮酒,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坠入水沟溺水死亡。结合本案证据和案情,可以认定王华友过量饮酒,秦进应对王华友的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即秦进对王华友的酒后驾车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王华友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饮酒过量和酒后驾驶电动车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注意,过量饮酒后在阴雨天的夜晚仍独自驾驶车灯不亮的电动车回家导致溺水死亡,故王华友的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而且,梅广云、王丽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秦进对王华友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饮酒后,秦进骑电动车独自至梅广云、王丽华家找到梅广云了解王华友是否到家,在得知王华友仍未到家后,秦进即回头寻找王华友。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秦进、王华友的过错程度,酌定秦进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梅广云、王丽华称该赔偿比例偏低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申501号

本院认为:问存兰主张马明、马亮在与锁忠林饮酒散场时未将锁忠林醉酒情况告知其,致使锁忠林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酒后猝死,锁忠林的死亡与马明、马亮共同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因问存兰提交的死亡医学证明上只写明死者锁忠林的死亡原因是猝死,未写明具体原因,锁忠林死后未进行尸检没有尸检报告,无法证明锁忠林的死亡与其跟马明、马亮饮酒存在因果关系。锁忠林生前并未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且无证据证明马明、马亮有劝酒或强迫锁忠林饮酒等行为,故马明、马亮对锁忠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要求马明、马亮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马明、马亮自愿各自向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补偿30000元的行为不作干涉,判决马明、马亮各自补偿问存兰、锁某甲、锁某乙30000元并无不当,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5、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申63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黄司球因在参加再审申请人彭运林组织的聚餐时过量饮酒,导致其离开被申请人长沙文景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时摔伤。彭运林作为本次聚餐的组织者和聚餐所用白酒的提供者,未及时劝阻和制止黄司球过量饮酒,并在黄司球醉酒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照顾义务,故其对黄司球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申请人长沙文景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虽在涉案引桥上设置了护栏等防护措施,但涉案引桥扶手有松动间隙,周围灯光也较为昏暗,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黄司球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案纠纷形成了两次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黄司球第一次起诉的2013年7月29日之前的损失作出了(2015)长中民再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就黄司球第二次起诉的2013年7月29日之后的损失作出本案生效判决。因本案纠纷所涉的第一个民事判决不在本案的再审审查范围,故本院不对该判决所确认的比例是否适当进行评判。本案生效判决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依法认定长沙文景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彭运林对黄司球的损失分别承担3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黄司球自负,所确认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虽然本案所涉的两份民事判决在责任分担的比例上有所不同,但两案确认责任比例的原则并不冲突,两案生效判决综合形成的赔偿数额和责任比例,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基本相当。故,彭运林请求按照第一个案件所确认的10%和50%的比例,确认其与长沙文景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在全案中的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聚会饮酒情形

1.强迫性劝酒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情形

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或其它不能饮酒的情形,仍再三劝酒,造成当事人身体或其它权益受到侵害的,劝酒者应按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情形

对于那些喝多了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同饮者应尽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最好照顾到其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要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方可离开,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情形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如果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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